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青交安办〔2018〕23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鲁交安全〔2016〕1号)要求,对高危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现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考核合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后2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指载货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通过道路使货物产生空间位移的生产活动的企业。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含实际控制人),以及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5)《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
主要负责人:
了解安全生产形势、方针政策及行业安全特点。
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和应急救援知识。
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达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目的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熟悉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政策;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以及职业健康和应急救援知识;
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大纲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培训内容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知识。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培训应采用国家应急管理部、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市应急管理厅(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推荐的优秀教材。
培训应安排授课、复习等环节。授课内容、课时安排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培训应注重实效,内容系统全面,合理安排每次培训内容,每次培训应根据各自行业安全特点对本标准要求的培训内容全面覆盖。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培训内容必须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知识。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培训可采用国家应急管理部、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市应急管理厅(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推荐的优秀教材,也可使用本行业的有关教材,集中培训。
培训应安排讲课、复习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