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1 .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2 .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3 .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4 .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5 .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6 .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7 .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8 . 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主要依据: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1 .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2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3 .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4 .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
主要依据:
1 .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8.7.2
2 .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10.2.8
5、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5.1
6、消防器材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1 .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 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 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5.1.3
2 .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7
3 .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6.2.3
主要依据: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规定,R根据hi规定如下:
a) 当2m≤hb≤5m时,R为3m;
b) 当5m<hb≤15m时,R为4m;
c) 当15m<hb≤30m时,R为5m;
d) hb>30m时,R为6m.。《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8、工厂车间布置
主要依据:
1 . 机床与划线或检验平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1300 mm 平板与墙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5.3
2 . 车间横向主要通道根据需要设置其宽度不应小于2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3
3 . 机床之间的次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1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4
4 . 主要通道两边堆码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1200 mm,且高与底面宽度之比不应大于 3, 堆垛间距不应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6
5 . 机床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机床至墙壁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4.5.2
9、一级石油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一级库):距离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物100米,距离工矿企业60米,距离国家铁路线60米,距离工业企业铁路线35米,距离道路25米。
10、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1 . 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 5m的实体围墙。《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5.3.3
2 . 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2
3 . 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3
11、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一)
主要依据:
1 . 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 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应小于300m。《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7.5
2 . 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储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8.4
3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上述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8.6
4 . 值班室距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4 要求,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8.6
5 .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10.1
12、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二)
主要依据:
1 . 储存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9.1.4
2 .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10.1
3 .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16.2.3
4 .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16.2.4
5 .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16.4.5
13、临时架空线距离
主要依据: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第二十条第1项
1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3.6
15、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9
16、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9
17、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6<V≤10)
主要依据: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墙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4.5的规定。
18、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10<V≤20)
主要依据: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墙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4.5的规定。
19、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3<V≤6)
主要依据: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墙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4.5的规定。
20、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1<V≤3)
主要依据: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墙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4.5的规定。
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3
注: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上表约束。
22、甲乙类液体储罐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3
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丙类储罐与其泵房和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7
24、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5.3
25、高层建筑疏散:
主要依据:
高层医疗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宽度为1.3米,单排布房的走道宽1.4米,双排布房的走道宽1.5米,疏散楼梯宽1.3米。其它高层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宽度为1.2米,单排布房的走道宽1.3米,双排布房的走道宽1.4米,疏散楼梯宽1.2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26、车间安全通道宽度:
主要依据:
通行汽车,宽度>3 m;通行电瓶车,宽度>1.8 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宽度>1.5 m;一般人行通道,宽度>1 m。未查到相关标准,但在注安考试教材中有明确说明。
27、厂内道路宽度:
主要依据:
1 .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2 . 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3 . 专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A、≤3t叉车:
①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②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0米;
B、5t叉车:
①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
②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米;《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0条
4 . 沿主干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其它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1条第二款
5 .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6.4.17 的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6.4.17
28、焊接作业距离:
主要依据:
1 .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 m 以上。《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
2 . 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 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
3 .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
29、钢平台距离要求:
主要依据:
1 . 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之间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1.2
2 . 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2.2
3 . 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应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4.2
4 . 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不应大于10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5.1
5 . 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6.2.1
6 . 斜梯内侧净宽度应不小于450MM,不宜大于11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体》(GB4053.2-2009)5.2.2
7 .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以上高度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不小于1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6.1
30、易燃易爆商品储存条件:
主要依据:
1 . 各种商品不应直接落地储存,一般应垫15CM以上。《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2
2 .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米。《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3
3 . 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顶大于或等于50CM。《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31、电线管线距离
主要依据: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32、电线管线距离
主要依据: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 0.3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33、电线敷设高度
主要依据:
1 . 护套导线距离地面最小距离,水平敷设:室内2.5米;垂直敷设:室内1.8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
2 . 屋内相同的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9
34、配电箱距离
主要依据:
1 . 进人配电(控制)柜、台、箱内的导管管口,当箱底无封板时,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mm-80m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12.2.4
2 .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5
35、电灯和风扇距离
主要依据:
1 .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 5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1.6
2 . 除采用安全电压以外,当设计无要求时,敞开式灯具的灯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 5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18.1.6
36、开关插座距离
主要依据:
1 . 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宜为0. 15m-0. 20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2.3
2 . 同型号并列安装高度宜一致,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2.3
3 .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 5m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其它常用安全距离相关内容:
1. 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2. 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m(介质压力0.4~0.8MPa)和不小于6m(介质压力0.8~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m;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m;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m;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3.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4. 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m,并有指示牌。
5.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a.城市市区,不少于8m;
b.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c.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d.其他地区,不少于15m。
6. 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7.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m。
8.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m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m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m,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m(含30m)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9. 施工现场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它区域不小于25m。
10.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体接地点的安全距离室内应大于 4 m ,室外应大于 8 m 。
11. 正常干燥场所的室内照明,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8m,否则采用安全电压。
12. 安装临时线路时安装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m,室外不得低于3.5m。
13.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两侧有可靠栏杆的便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有可靠的栏杆。
14. 现场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
15. 人体(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 0.35m;20~35kV 0.6m;44kV 0.9m ;60~110kV 1.5m ;220kV 3m;330kV 4m ;500kV 5m。
16. 二级加油站与普通民用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12m,三级加油站为10m,加油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达到50m,重要公共建筑物包括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省级以上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办公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物。一般营业场所、办公楼、商住两用楼、高层民用建筑物等则归类为仅次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一类保护物。其与二级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应为20m,与三级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应为16m。
17. 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带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18.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19. 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b.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c.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d.为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e.为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20. 临时线路跨过路时必须高于4m。
21. 露天采石开采阶段高度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m,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m。
22. 工业企业带煤气作业周围40m内禁止明火。
23. 安全出口距离: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开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24. 多层建筑内商店的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a.超过5层的商店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b.地下商店,当地下层数为1层或2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用乙级防火门。
c.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
25. 高层建筑内商店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a.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b.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c.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26. 高处作业分级:
一级:作业高度2-5m
二级:作业高度5-15m
三级:作业高度15-30m
特级:作业高度30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