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种见怪不怪的常见现象,即假设在对不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前先列一份隐患整改清单,到了施工现场这份清单中的隐患内容八九不离十,也就是说在未检查前就能够知晓施工现场存在的一些隐患?!问过不少人,这是真的!!
这是一份常见的隐患整改单,有可能是事先打好的表格
如果这种现象真的存在,说明目前一些安全生产检查只是一个形式主义的东西,或者说是无效管理,即检查得不到应有的效果,检查不检查一个样!
有人不肯承认这个现实,纠正说检查不检查就是不一样。
为什么不一样呢?因为当检查组来检查时,施工现场肯定比较紧张,均要做一番准备。每次安全生产检查总能检查出问题,发过整改通知单后一般来说施工现场都会按照要求整改。整改过后,有的施工现场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和检查前确实不一样。
但是,这些隐患整改内容真的整改了吗?用不了多长时间,这些隐患又将出现。也就是说,对不少施工现场来说,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还是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前列一份隐患整改清单,到了施工现场这份清单中的隐患整改内容依旧是八九不离十。
所以,检查不检查就是不一样只是对个别施工现场而言,不少施工现场依旧会回复原样。
我们必须发现和勇于承认当前安全生产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只有正视问题才会思考如何纠正问题。
目前,存在着安全生产检查主体责任不明的现象。有人总认为通过上级部门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能够有效地发现隐患、督促企业整改隐患,相信通过企业外部的专家论证活动能够防范隐患,更认为企业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起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责任为例,现在只要是一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几乎都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事情,人们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许多过高的要求,希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个要懂、那个要会,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深基坑与高支模等专项技术,所以就有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俨然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了,这样一来似乎施工现场其他人员都没有安全生产责任了。不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深基坑与高支模等专项技术,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类管理很是不满,他们说如果真的具备这样的专项技术那就不会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个苦差事,当个专项技术人员或技术负责人了就好了。难道专项技术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就没有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吗?实际上包括专项技术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在内的所有人员都有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只不过是当前人们没有能够分清和理解何谓安全生产检查职责而已。安全生产检查人人有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其自身的法定职责,不应过多地承担他人职责,或承担起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一旦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起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将会是适得其反,安全生产检查很难取得应有的效果。目前不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上级检查,实际很少有时间认真开展检查、履行其职责,即使是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能许多事情本不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职工作,或者名曰本职工作,实质并不是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而是非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究竟承担哪些安全生产职责,过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有七项,其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其中的一项。
人们往往只盯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一项职责要求,忽视了检查的内容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而不是所有具体的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这项要求必须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以及“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职责要求相互关联。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责任追究条款,其条款规定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的具体责任人应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可见这里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可能是企业负责人人、技术负责人或各个岗位及具体作业人员。
所以,安全生产检查人人有责,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理应对本单位(本企业和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7条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法定的安全法律责任,其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之一。
早在2008年5月13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对安全生产职责及有关安全生产检查做出了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六条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中,第6条中明确了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注意这里的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七条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微信公众号:安全管理辞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同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职责是“查阅”、“核实”、“检查……落实”、“监督”有关情况,不具体承担直接检查的任务。人们往往会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混淆在一起使用,可能会造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反而不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又不可能整天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反而得不到落实。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注意: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呵呵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是其中一员。微信公众号:安全管理辞典所以,再次证明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有的职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在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职责基础上新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的要求。微信公众号:安全管理辞典。归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1、掌握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掌握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生产安全重点防范单位,对此应开展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摸底排查。
2、制定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原则上至少是年度工作计划。
3、实施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4、处置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其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包括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隐患和“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所提供的隐患。
所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并不是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而是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当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包含了“双随机检查”的内容,但都应是按计划实施。目前,那些毫无计划的安全生产检查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