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发布时间:2020-05-08

在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过程中,不同专业类别的交通运输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标准有很大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体的设置和配备标准如下: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道路危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大于60辆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如个别地方另有规定的,其规定高于此标准的,可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细则》: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行业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十分繁重,而且目前国家对道路货物运输安全和其他道路客运管理要求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可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标准进行设置和配备。

4、汽车客运站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细则》: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原《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目前在全国开展的汽车客运站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多数为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因此,汽车客运站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5、机动车维修、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企业

机动车维修、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细则同样要求: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行业要求。

道路汽车货运站不仅是社会人员密集场所、车辆停放场所、更是货运交易、储存、堆放场所,其安全管理难度不亚于道路客运站。尽管目前国家没有对道路汽车货运站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提出明确要求,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也不得低于道路汽车客运站的配备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企业

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细则要求设置配备: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建议:安全管理机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满足行业要求。

对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营运企业,有的地区要求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标准设置和配备。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

1、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

2、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三类人员证书。

A证: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B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C证: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3、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发任命书文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等。